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之后,涉及夫妻房產權益分配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而爭議的焦點不外乎是該解釋是否降低了離婚成本,助長了男性離婚動因,對女性權益保護弱化的問題。但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陳昶屹近日表示,一些質疑是由于脫離了婚姻法體系片面解讀該解釋的內容,導致一定程度的誤讀和片面理解。
尊重協議優先
法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誤讀:婚前首付婚后貸款買房歸產權登記人,弱化女性婚后財產權益保護。
解讀:上述條文并非對婚前首付婚后還貸情形按照單一方式簡單機械地處理,而是確立尊重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即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處理優先按照雙方協議進行處理。即使在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的一方,并非“必須”。
防止相互算計
法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誤讀: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屬己方子女一方個人財產,助長男方外遇及離婚沖動。
解讀:通過審判實踐發現,以往雙方對房產歸屬矛盾往往掖著藏著,背地里打小算盤,相互算計,反而成了一個矛盾點。該規定把很多傳統中國人“不好意思”說出來的問題,以法律的方式定紛止爭,歸屬規則鮮明地亮出來,從長遠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穩定。
此外,上述規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離婚過錯賠償原則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如果男方出現了外遇情況,仍是要承擔離婚過錯賠償責任的,并非沒有法律懲處的制度保障。
部分贈與不可撤
法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誤讀: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贈與對方房產過戶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獲取房產權益。
解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也規定了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限制條件,即辦理了公證手續的贈與合同,贈與方是不能任意反悔的,因此,對于男方同意贈與女方房產而且辦理了公證手續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銷贈與,女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贈與合同,并非不利于女方合法的財產權益的保護。
最后,應當注意的是,對于經過辦理公證手續的贈與合同,男方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應履行,法院可根據男方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權及窮困抗辯權等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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