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經公證并不自然解除婚姻關系
m.shockplant.com?2011-08-25 09:31? ?來源:中國婦女網
我來說兩句
案例:
李某與劉某于2010年7月登記結婚,由于草率成婚、性格不合,雙方都想解除這樁痛苦的婚姻。今年5月,倆人簽訂了離婚協議并到當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離婚協議經公證后婚姻關系是否就自然解除?
分析: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就離婚協議來看,同一時間簽訂的兩份不同的離婚協議,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比沒有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更具有證據效力和法律效力,更能證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的相關意思表示。但這并不是說離婚協議經過公證,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就自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分別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目前,我國公民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只有兩種:一為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二為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達成離婚合意的,由法院調解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如有證據證實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由法院判決離婚。目前我國除了這兩種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除非其中一方死亡,婚姻關系自然終止,并不存在其他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李某與劉某簽訂了離婚協議后,還應當到婚姻登記相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將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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