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的外部監督能否再進一步?
www.fjnet.cn?2012-12-10 09:20? 徐 娟?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在中國紅十字會日前成立的社會監督委員會中,由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擔任社監委主任,中央編譯局副局長俞可平擔任副主任,王振耀、白巖松等15名各界知名人士擔任委員。據了解,紅會社會監督委員會委員主要邀請具有深厚專業背景、廣泛社會影響、熱心公益事業的知名人士和志愿者代表擔任,包括學術、法律、醫學、財會、媒體、志愿者等各界代表。(12月9日《京華時報》) 近年來,曝光的郭美美事件、上海盧灣區紅十字會天價飯事件、溫州市紅十字會臨時出納挪用巨額公款事件等,使紅十字會組織成為社會廣為關注的焦點,公眾對加強紅會的外部監督呼聲很高。這次中國紅十字會成立社會監督委員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是重塑紅會匯聚愛心、扶危濟困社會形象的重大舉措,積極進步意義值得肯定。 在現有交雜的體制內,紅會游離于政府機構和社會團體之間,除了流于形式的內部檢查監督外,幾乎沒有外部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設置社會監督委員會是紅會接受外部監督的破冰之舉,這一步要邁得準,更要邁得好。 慈善事業比較發達、運作比較規范的國家實踐經驗,可以給我們發揮紅會社會監督委員會作用提供有益的借鑒。比如,美國絕大多數州都規定,慈善機構必須向獨立于其之外的州首席檢察官提交年度報告,首席檢察官可以對觸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機構提起公訴;法國政府專門設置獨立性很強的慈善監督機構,明確拒絕接受慈善組織諸如人、財、物等所謂的“工作幫助”,保證了慈善機構獲得的善款得到善用。由此不難發現,這些監督機構都很注重自身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避免與慈善組織之間存在正向利益關聯,這也是它們獲得社會廣泛認同和支持的堅實基礎。 監督唯有獨立才能更具力量。這就要求監督主體和被監督主體必須是相對平等的主體,即二者的地位應該是獨立和平等的,而不是依附、命令和服從的關系。如果監督者的地位缺乏獨立性,那么就會大大減弱監督的力度和效果。從報道的情況看,這次紅會社會監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紅會自身邀請產生,公眾難免對其獨立性產生質疑;這些公眾人物難有時間專司監督之責,將使監督效果打了折扣;監督所需經費恐也由紅會開支,客觀上也容易造成監督理不直、氣不壯。 因此,紅會接受外部監督應當更進一步。組建的社會監督委員會從一開始就應當注重自身的獨立性,吸收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特別是在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遴選、日常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機構的辦公活動經費等方面,更要與紅十字會撇清關系,以獨立性保證客觀性,進而獲取社會公信力,真正成為廣大捐贈者的忠實代言人、慈善組織的有力監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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