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公司為何起訴呢? 公司認為,陳女士左鎖骨骨折并構成傷殘系她自身過錯造成,“陳女士因自身失誤摔倒受傷。隨后公司要求她停工接受治療,待傷情恢復再返崗,但是她以家庭經濟困難為由在接受治療一個月后,立即要求返崗。考慮她家庭經濟困難,公司安排她從事工作程度較輕的檢驗員工作,但是她認為自身傷情已經穩定,能夠活動自如,且打磨工的工資比較高,要求一定要和丈夫一起在打磨工崗位上班”。公司因此認為,陳女士沒有聽取醫囑好好休息,導致她自身病情加重,造成本不必要發生的醫療費等費用產生。所以公司無需對她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公司還認為,即便判決公司有責任,賠償數額也沒陳女士所說的那么多。 法院: 公司未投工傷保險 得賠償14萬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陳女士與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庭審過程中,公司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那么,陳女士該為自己的受傷負責嗎?法院認為,公司提出陳女士存在過錯,沒有聽取醫囑好好休息,導致病情加重,造成不必要發生的醫療費等費用產生,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公司主張無需就陳女士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由于陳女士受傷前,公司未為她投工傷保險,因此陳女士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公司承擔。 經計算,陳女士因傷遭受的各項損失約為142625元。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得賠償陳女士這個數額。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案例提醒】 未購買工傷保險 單位得掏腰包賠償 公司若未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本欄目法律顧問黃必良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 他說,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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