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信息中心發布了“全國31個省區市婦女法實施辦法中關于婦女參政的指標及相關規定”,對各地《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婦女法實施辦法)中婦女人大代表及候選人比例規定予以總結。
自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發布之后,各地相繼修改了婦女法實施辦法。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全部完成了婦女法實施辦法的修訂并予以頒布。2013年我國將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今明兩年各地都將陸續選舉新一屆全國及省區市人大代表,各地婦女法實施辦法中婦女人大代表及候選人相關比例規定將為新一屆女人大代表的選舉設定底線。
各省區市規定分兩種情況:第一,26個省份規定了婦女代表或代表候選人的具體比例,其中有的省份規定了統一比例,有的省份則對不同級別婦女代表或代表候選人規定了比例區間。其中,有5個省份對婦女代表具體比例作出規定。第二,有5個省份未規定婦女代表或代表候選人具體比例,而僅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應當占有適當比例,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或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在規定婦女代表具體比例的吉林、江西、貴州、西藏、寧夏5個省份中,這一比例在20%~22%之間,比如,吉林省規定,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0%;江西規定,選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女代表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20%,并逐步提高。
在規定婦女代表候選人具體比例的省份中,這一比例多數在25%~30%,其中河南省的比例略高,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應當占30%以上;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應當占33%以上。另外,浙江、云南、山東、湖北、湖南都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中,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應當占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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