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確違規驢友遇險救援的經濟責任時,也應尊重和妥善保護其求助意愿及受救助權利,使每一位驢友都能受到旅游救援機制的有效保護。】 6月1日起,修訂后的《安徽省旅游條例》將正式開始施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旅游組織者和個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活動,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游活動組織者以及被救助人不僅需要自掏腰包承擔相應費用,還有可能面臨罰款。安徽省旅游局表示,并不是全部救援費用都要被救者支付,而是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6月1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戶外探險式旅游日漸風靡,給廣大旅游者帶來了有別于常規旅游方式的、新鮮刺激的旅游體驗。然而,由于其中一部分驢友無視安全警示,屢屢違規踏足禁入區域并遇險,使這一新興的旅游方式一直以來備受爭議。而違規遇險驢友究竟應不應當承擔相應救援費用,則是各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之一。此次,安徽出臺新規規定驢友違規遇險自付救援費,首次明確了違規驢友的個人責任,為違規旅游遇險情形中的各方責任劃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依據。 那么,制定驢友違規遇險自付救援費規定的初衷何在呢?顯然是為了抑制驢友們違規探險的沖動,從而倒逼驢友們在旅游中遵守規則,最終減少探險事故的發生,避免公共資源的浪費,更好地保障驢友們的生命安全。換言之,驢友違規遇險自付救援費就好似一柄懸頂之劍,時刻提醒廣大驢友,違規旅游不但要承擔個人人身安全風險,還要負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乃至法律責任,這種責任的明確足以有效警示部分任性驢友。 不過,對于這一新規,也有擔憂與質疑之聲。驢友違規遇險自付救援費,會不會壓抑驢友們的求助意愿、動搖驢友們的求助決心,并因此造成違規遇險傷害結果的擴大化呢?不得不說,這樣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新規在發揮了警示作用的同時,還應注重對驢友受救助權的維護保障。根據我國旅游法第12條之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如果新規導致驢友們遇險后不敢或不愿求助,無疑是對其受救助權的損害,恐有矯枉過正之嫌。對此,新規在保護驢友的求助意愿、維護違規驢友正當權益等方面,還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細化。 另外,考慮到旅游遇險救援費用支出往往數額較大,違規驢友應擔負的費用劃分應當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既不能不疼不癢,也不能一味重罰。如前所述,驢友違規遇險自付救援費規定的最終目的,還是減少旅游安全事故并保障驢友的人身生命安全,而合理劃分違規驢友的費用承擔份額,將有效避免遇險驢友出于經濟因素考量而放棄求助機會的現象出現,從而使旅游救援能夠及時準確。 總之,規范戶外探險需明確驢友責任。通過建立違規遇險自付救援費制度,能夠倒逼驢友在戶外旅游過程中遵守規矩,但在明確違規驢友遇險救援的經濟責任時,也應尊重和妥善保護其求助意愿及受救助權利,使每一位驢友都能受到旅游救援機制的有效保護。 跟帖 回歸政府救援本義 政府具有救援責任和義務,但不等于所有的救援費用都應由政府買單,不等于任性驢友毫無責任。應該算好“兩本賬”:政府依法承擔救援責任,公民依法承擔違規責任。只有套上法律責任的“緊箍咒”,真正“觸痛”任性驢友,才能有效提升其戶外運動的規則意識、旅游安全意識和風險責任意識,才能回歸政府救援本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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