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北京青年報刊發題為《婚姻法“二十四條”漏洞應盡快補上》的評論。文章針對婚姻法有關規定指出,離婚后雙方對婚姻續存期間債務均有償還義務的規定,是為了防止有人通過假離婚轉移債務,但同時也為通過惡意負債、讓無過錯者“被負債”洞開了方便之門。 確如作者所分析的那樣,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例子并非罕見。如該文所提到的福建泉州人王錦蘭,就是對前夫借債既不知情,也沒有花其一分錢,離婚后卻被判要替前夫還債。甚至有些名人也曾如法炮制,鉆法律的漏洞,惡意借債,坑害他人。法律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保護了某些人渣,坑害了一些無辜者。 而堵上這個漏洞并非很困難。如同企業間誰舉債誰還錢一樣,作為獨立的個人,也應使借錢和還債的責任、義務對等。誰借錢,誰還債。一個人借,一個人還;兩個人借,兩個人還。一個人簽字,一個人負債;兩個人簽字,共同負債。如果債權人覺得是借錢給兩個人且面對兩個人才放心,那就要求兩個人共同簽字,缺一不可。當然,這或許涉及所獲贈予如何簽字且是否為共同財產的問題,那這個問題也可以拿出來研究討論,提出更加合理可行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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