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視頻顯示,小女孩雙眼四周紅腫
昨日下午,有網友爆料稱,寧德霞浦縣一名女孩遭父母虐打,父母被帶去調查后,小女孩再遭毒打,傷勢更加嚴重。對此,霞浦縣公安局表示,經調查,涉案父母確實有打了小女孩,但屬于正常管教范圍,不存在虐打之說。(9月8日 《東南快報》)
別拿“正常管教”替家暴開脫
戴先任
在市民舉報后,警察將小女孩父母帶去調查,結果回家后,小孩又是遭受一頓毒打,傷勢更加嚴重,這樣的情況是否屬實?警方并沒說清。但警方稱,父母平時會用小竹鞭抽打,但這屬于“正常管教范圍”。小竹鞭抽打何以成了正常管教?另外,不管是拿狗鏈子還是皮包帶子捆孩子,這種做法都會給小孩身心帶來極大的傷害。
在很多人眼中,正常管教與家暴是“傻傻分不清楚”。很多人認為打是親,罵是愛,“棍棍棒棒出孝子”,家暴在他們眼中,便是正常的管教。甚至一些執法部門也不能正確認識到家暴的危害性,對于一些家暴行為持“零懲戒”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對家庭成員實施捆綁、禁閉、殘害等行為是嚴重的家暴行為。小女孩被母親捆綁,用小竹鞭抽打,實質上已經算是一種虐童行為。
要能阻止家暴持續并嚴重化,要能預防家暴的發生,首先需要分清正常管教與家暴的界線。從執法部門到發現家暴后對此具有舉報責任的學校與醫院等,再到每個人,都應該不能把家暴混同于正常管教。
警方認為涉案父母打小女孩,是正常管教,也讓人懷疑是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一種“懶政”思維;而在社會上,對孩子動輒進行打罵的家長,確實不在少數,警方或許怕如果擴大了打擊面,也會力有未逮。
但對家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會讓家暴收斂,反倒會縱容家暴,容易讓家暴變本加厲,更加肆虐。像霞浦縣小孩遭受父母虐打這一案件,既然有熱心市民舉報,警方介入,雖然家暴行為或并不算很嚴重,警方也不能只是以正常管教為由輕縱,而要對受虐小孩父母予以警告與懲戒。正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規定,可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并定期進行回訪,或讓當地社區予以跟進,如若小女孩繼續受到虐待,甚至受到更嚴重的虐待,則可以替受害人向當地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或是采取變更監護人等措施,來保護受害女童。如此才算盡到自身職責,而不能是淪為家暴的?“幫兇”。
?? 虐打與正常管教分界線應在哪里
?? 諶塵
?? 日前有網友爆料,福建霞浦縣一名7歲女童長期遭父母虐打,還被用狗鏈控制。在警方調查之后,孩子又遭毒打。霞浦警方表示,經查涉案父母確實打了小女童,但屬于正常管教范圍,拴女童的是皮包帶。
到底是“虐打”還是“正常管教”,網友和警方各執一詞。鄰居和網友判斷“虐打”,證據是女童頭纏紗布、表情木然;警方說是正常管教,因為女童母親身患侏儒癥、孤僻無業、不拴無法管教。輿論喧囂,僵持不下,關于“正常管教”,有沒有一個相對清晰、明確的標準?
是否受傷是一個標準。但該事件中,警方傳達的幾乎全是家屬的解釋,有沒有帶女童到醫院做檢查不得而知,自然難以服眾。那么,是不是如果不造成傷殘,無論父母怎么毆打、拘束都算“正常管教”呢?顯然不能這么說,但法律的邊界似乎并不清晰。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光靠街坊鄰居熱心舉報不夠,更需要警方、民政等部門有效作為,需要法律給“正常管教”劃出明確的界限。 (京華時報)
兒童被虐打當反思庇護手段前移
劉建國
女童被家長虐打,依賴于警方的調查,必然會引發家長的怒氣,再次虐打明顯具有報復嫌疑。那么,父母動手虐打孩子,一旦無法達到違法標準,警方只能將其當作“家務事”。如此之下,對于某些具有暴戾傾向的家長,無疑會讓孩子面臨屢禁不止的噩夢,對他們的身心傷害可想而知。
應該說,從法律角度而言,對于虐待毆打未成年的行為,都予以嚴厲禁止。不過,不管是刑法規定,還是婚姻法、未成年人法律規定,其都側重于事后救濟,而救濟方式也不過是判刑、剝奪監護權等等。然而,這種保護兒童權益的方式,明顯具有短板和不足。一方面,事后懲罰不能亡羊補牢,兒童權益已經被侵害,難以彌補因此而造成的身心傷害。另一方面,處罰手段過于單一,類似于剝奪監護權等規定,缺乏外部配套規定,致使紙面規定淪為擺設。
事實上,要想切實維護好兒童合法權益,關鍵還是要將“防護網”前移,從源頭上消除侵權隱患。比如,在美國,家長一旦對孩子成長不利,將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制裁。對于一些家長來說,只要具有輕微的虐打行為,就會被剝奪監護權,由他人或者相應的社會機構承擔監護職責。即便,某些家長在虐打孩子后,具有悔改的意向,也很難再接近孩子。而在我國,虐待孩子的行為,往往被看作是“棍棒底下出孝子”,無疑助長了某些家長的暴戾行徑。
前不久,剛剛出生兩個多月的北京男嬰樂樂被親生父親毒打致殘。樂樂媽媽在律師的見證下,與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9958救助中心簽訂《共同監護協議》,并委托律師提起撤銷丈夫監護人資格的訴訟。而該案例,則是《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親提起的監護資格撤銷之訴。從該個案中,我們可以感受到民間力量主動參與兒童權益保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值得進一步完善和探索。
當然,最為關鍵的還是在于,不管是政府力量,還是民間力量,應該及時前移,注重源頭保障和維護。兒童不同于成年人,不能依賴于法律懲罰的滯后性,而是應該使庇護手段更具前瞻性。假如,消除了產生暴戾心態的土壤,將兒童與虐打行為在第一時間分離,對于受虐兒童的健康成長無疑大有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