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被虐打當反思庇護手段前移 劉建國 女童被家長虐打,依賴于警方的調查,必然會引發家長的怒氣,再次虐打明顯具有報復嫌疑。那么,父母動手虐打孩子,一旦無法達到違法標準,警方只能將其當作“家務事”。如此之下,對于某些具有暴戾傾向的家長,無疑會讓孩子面臨屢禁不止的噩夢,對他們的身心傷害可想而知。 應該說,從法律角度而言,對于虐待毆打未成年的行為,都予以嚴厲禁止。不過,不管是刑法規定,還是婚姻法、未成年人法律規定,其都側重于事后救濟,而救濟方式也不過是判刑、剝奪監護權等等。然而,這種保護兒童權益的方式,明顯具有短板和不足。一方面,事后懲罰不能亡羊補牢,兒童權益已經被侵害,難以彌補因此而造成的身心傷害。另一方面,處罰手段過于單一,類似于剝奪監護權等規定,缺乏外部配套規定,致使紙面規定淪為擺設。 事實上,要想切實維護好兒童合法權益,關鍵還是要將“防護網”前移,從源頭上消除侵權隱患。比如,在美國,家長一旦對孩子成長不利,將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制裁。對于一些家長來說,只要具有輕微的虐打行為,就會被剝奪監護權,由他人或者相應的社會機構承擔監護職責。即便,某些家長在虐打孩子后,具有悔改的意向,也很難再接近孩子。而在我國,虐待孩子的行為,往往被看作是“棍棒底下出孝子”,無疑助長了某些家長的暴戾行徑。 前不久,剛剛出生兩個多月的北京男嬰樂樂被親生父親毒打致殘。樂樂媽媽在律師的見證下,與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9958救助中心簽訂《共同監護協議》,并委托律師提起撤銷丈夫監護人資格的訴訟。而該案例,則是《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親提起的監護資格撤銷之訴。從該個案中,我們可以感受到民間力量主動參與兒童權益保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值得進一步完善和探索。 當然,最為關鍵的還是在于,不管是政府力量,還是民間力量,應該及時前移,注重源頭保障和維護。兒童不同于成年人,不能依賴于法律懲罰的滯后性,而是應該使庇護手段更具前瞻性。假如,消除了產生暴戾心態的土壤,將兒童與虐打行為在第一時間分離,對于受虐兒童的健康成長無疑大有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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