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沒收入罰的都是老百姓的錢,這個數據有什么涉密的嗎?”針對此次曬賬公安局沒有公開交通罰款,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表示疑問。 與往年一樣,今年廣州市公安局仍然以涉密為由,沒有公布交通罰款的數量與去向。事實上,以“涉密”為由,拒絕公開交通罰款,缺少政策支撐和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包括: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等七種情形。顯然,交通罰款與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無關或關系不大,并不需要保密,也不在保密范圍之內。這是其一。 第二,交通罰款屬于罰沒收入的一部分,罰沒收入又屬于非稅收收入的一部分,而非稅收收入又是財政收入的一個部分。也就是說,交通罰款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等非稅收收入一樣,都屬于財政收入的一部分。而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省以下預決算公開工作的通知》(財預〔2013〕309號)要求,各級政府部門的預決算必須進行公開。所以說,既然交通罰款已列入各級財政預決算,就沒有理由和借口不公開。 第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也就是說,交通罰款屬不屬于國家秘密和應不應當公開,不應該由公安機關或財政部門說了算。 其實,相關部門并非不知道交通罰款要公開,之所以打著“國家秘密”的旗號拒絕公開,其背后一定存在許多不可告人的目的,或存在許多難言之隱。 按照財政部2004年7月下發的《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交通罰款與其他非稅收收入一樣,必須全部全額上繳財政,地方財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執法部門返還罰款等。而事實上,這些規定在一些地方并沒有得到認真落實,尤其是下達罰款任務并返還提成,依然是不少地方的一個慣常做法。所以說,要想讓公安機關愿意公開或主動公開交通罰款,首先必須加大對交通罰款的監管。只有將交通罰款等非稅收收入與財政收入脫鉤,讓非稅收收入不再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最終才不會成為“國家秘密”,而與“三公經費”一起向社會公開。 姚明勝(山東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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