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對環境惡化的現狀極為不滿,很容易把怨氣撒向具體的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問責的實務中,一旦出現了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環保部門首當其沖被當作替罪羊。】 9月23日,環保部發布《環境監察稽查辦法》提到,因執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當或錯誤的指示、批復,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復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環境保護部自2010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環境監察稽查試點工作,并發現各地在環境執法中各種不規范問題(9月24日《京華時報》)。 一起公正而嚴肅的行政執法,不但可以對環保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懲治,以彰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還可以對其他類似行為形成震懾,以達到懲一儆百的效果。然而現實中,環境問題層出不窮,“在眼皮底下的違法”不乏其例,其間除了將違法企業視為“衣食父母”的權力尋租之外,還囿于各種各樣因素的干擾,比如辦理各種人情案、關系案,還有上級不當指示、批復導致執法不公和執法不力,形成事實上的縱容等。 按照既有的行政責任追溯體系,究下不究上似乎已成慣例,因指示或者批復錯誤導致的徇私枉法或者執法不公,其后果往往由承辦的人員或者單位所承擔,幾乎不溯及發出指令的上級。正是“指令錯誤不擔責”的問責體系,給權力干擾環保執法預留了空間,上級指示和批復中摻雜了太多的個人因素,甚至為個人干預辦案創造了條件。執法辦案受到的干擾太大,環保執法無以做到獨立性,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受到打擊。以至于有人感嘆:“執法難,難于上青天。”一些地方環境污染嚴重,地方環保部門無所作為,其背后的執法生態很值得審視。 公眾對環境惡化的現狀不滿,很容易把怨氣撒向具體的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問責的實務中,一旦出現了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環保部門首當其沖被當作替罪羊。然而,環保執法的環境如何,有沒有獨立性卻很少得到關注。由于環境執法的法治不彰,受干擾的因素太多,使得既有的環境執法機構無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大量的環境違法行為被遷就縱容,也就導致了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環境讓位于經濟利益的指導思想下,大量的上級干預和指示,直接束縛了環保執法者的手腳,結果執法者反倒淪為污染企業的保護者。 行政執法面臨的這種尷尬狀況,在其他行政執法中同樣大量存在,比如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等領域,最后的結果就是導致安全事件高發,社會付出了沉痛的代價。鑒于此,才有了行政執法體系條塊分割的體制之爭,也才有了環境部門要實行垂直管理的改革構想。解決問題的根本則在于,如何明確責任權利,如何做到權責對等,讓發出錯誤指令者承擔應有的連帶責任,讓每一種行政行為都要承擔應有的風險,這既是基本的權責要求,也是避免執法干擾和以權壓法的必然選擇。 從某種意義上講,錯誤指示須擔責不過是還原了某種常識,屬于現代政治倫理的基本表現。盡管如此,這樣的規定依然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不僅對于環保執法具有標志性意義,對于其他行政執法也具有借鑒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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