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修訂)
2013-11-20 17:47? ?來源:國家統計局政法司 責任編輯:陳穎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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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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