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修訂)
2013-11-20 17:47? ?來源:國家統計局政法司 責任編輯:陳穎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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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第二十五條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 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二十九條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三十條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并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未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第三十一條 國家實行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聘制度,提高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隊伍的穩定性。 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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