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09年修訂)
2013-11-20 17:47? ?來源:國家統計局政法司 責任編輯:陳穎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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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應當以周期性普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十七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統計標準,保障統計調查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準化。 國家統計標準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報國家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可以在統計調查對象中推廣使用計算機網絡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 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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