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13-11-20 17:45? ?來源:福建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責任編輯:陳穎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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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經濟普查對象、范圍和方法 第八條 經濟普查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九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 第十條 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包括: (一)采礦業; (二)制造業; (三)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四)建筑業;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七)批發和零售業; (八)住宿和餐飲業; (九)金融業; (十)房地產業; (十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十二)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十三)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十四)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十五)教育; (十六)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十七)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第十一條 經濟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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