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m.shockplant.com?2011-12-21 16:37? ?來源:新華社 我來說兩句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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