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拍賣,居然成為法官“落馬”的“重災區”,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表面上看,這種現象是由于司法拍賣過程中存在的巨大利益空間。2009年,全國各級法院執結案件的標的額為5760.1億元,根據報道,這其中有相當大比例的財產是通過司法拍賣實現的。巨大的利益驅動,使少數利令智昏的司法工作人員忘記了自己的神圣職責,在司法拍賣中以各種各樣的不作為、亂作為、串謀等行為漁利。
執行問題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進入司法拍賣領域的不動產往往標的額較大,用一位基層法官的話說,“官司一生一次,影響一生一世”。由于拍賣行為牽涉面廣,受到影響的不僅是被執行人、競買人、相關方,而且直接影響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另外,我國拍賣行業起步較晚,司法拍賣若不規范,勢必影響處于發展中的行業生態。
深層次分析司法拍賣中的問題,關鍵在于法槌和拍賣槌之間缺乏有效的隔離。如何從制度上建立“隔離墻”,是下一步立法工作和司法實踐的重要課題。不受監督的權力勢必被濫用,執行權也一樣。近年來,各地法院紛紛探索執行領域的“分權制約”和“陽光處置”。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啟動的執行機制改革,探索分解執行權,對執行權進行“分段制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外部監督引入司法拍賣,保證司法委托拍賣的公開、公平、公正;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賣改革。這些措施,正是探索法槌和拍賣槌“隔離墻”的有益嘗試。我們期待這些司法實踐中的有效做法,能夠為全國層面的立法、司法解釋所吸收、借鑒。
此外,法槌和拍賣槌之間的隔離,也需要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樹立一道內心的“隔離墻”。法律和制度管的是“行為”,對于司法人員來說,在制度尚未健全的領域,還需要強烈的司法信念支撐。最高人民法院“五個嚴禁”明確要求,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這是一項職業要求,也是一項道德律令。
在制度“隔離墻”和內心“隔離墻”的雙重作用下,我們期待更多的陽光照進司法拍賣領域,讓這一領域更加規范,監督更加有效。
- 2010-04-21“司機腐敗”:權力真空中無奈的罵名
- 2010-04-20對“襪子、小蔥腐敗”也要零容忍
- 2010-04-20這樣的“團結”要不得
- 2010-04-20藥監腐敗:“趨利避害”的權力運作
- 2010-04-20官員豪宅街的存在本身就不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