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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嚴懲職務犯罪規范緩刑適用范圍
m.shockplant.com?2010-02-10 16:41?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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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要求,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嚴重犯罪要依法從嚴處理,要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與減輕處罰的幅度。
《意見》共四十五條,包括“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依法從‘寬’的政策要求”、“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五個部分。
《意見》繼續堅持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方針,強調對嚴重刑事犯罪予以嚴厲打擊。在明確嚴懲的對象和范圍的同時,還對司法實踐中應當特別強調的應予從“嚴”的情況作出規定。對于職務犯罪適用緩刑的問題,《意見》也專門作出規定:“要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與減輕處罰的幅度,嚴格控制依法減輕處罰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范圍,切實規范職務犯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
《意見》對于司法實踐中有分歧意見的問題,也特別予以明確。如規定“對于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而認定為自首的,原則上都應當依法從寬處罰;有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認罪、悔罪,在決定對被告人具體處罰時,也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意見》特別強調處理好政策與法律的關系,確保貫徹政策不違背法律,執行法律又能充分體現政策精神。《意見》規定:“從寬和從嚴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同時規定,“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尤其要根據犯罪情況的變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時調整從寬和從嚴的對象、范圍和力度”。(記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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