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愛已成往事,財產何去何從
□ 法官釋法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離婚協議是經過雙方協商后達成的,通常情況下,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使對方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但主張被欺詐、脅迫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僅及于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并不溯及婚姻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協議被撤銷也是部分撤銷,婚姻狀態是不可逆轉的。這類案件起訴容易、勝訴難,要證明簽訂協議并非真實意思,這種帶有極強主觀色彩的舉證對當事人來說是很困難的,而一旦舉證不力,將面臨敗訴風險。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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