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暴 申請人身保護令需注意事項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將家庭暴力定義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本案中,張某某反復實施毆打、謾罵,屬于較為典型的家庭暴力行為。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行為的范圍還包括其他經常性、反復性對精神、身體上的侵害行為。 海淀法院受理的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中,毆打、謾罵行為系最主要的家庭暴力類型,占整個樣本的72%,另有15%僅存在謾罵、威脅、恐嚇的情形,均被獲準簽發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收集證據嗎? 申請人王某某稱,馮某某系其丈夫,二人正處于離婚訴訟期間。馮某某經常到其住處砸門、大吵大鬧、威脅,掐其脖子,影響其和孩子及家人的生活,故王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院受理案件后,對王某某與馮某某進行了詢問。詢問中,王某某提交了照片,證明馮某某到其住處砸門、吵鬧、威脅其及家人,其均報警;雙方至派出所解決糾紛時馮某某還用手掐其胳膊。王某某另提交了視頻光盤一張,證明馮某某帶領數人到其住處砸門、吵鬧。最終,法院準予申請,禁止馮某某騷擾、接觸王某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符合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因此,是否已經發生家庭暴力,并非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必要條件,但收集證據有利于認定家暴和申請得到獲準。 海淀法院受理的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中,僅在8份文書中提到了詢問雙方當事人,其中5份提到了對當事人提交的出警記錄、視頻證據等進行了法庭質證,有9份文書中提到申請人提交了證據。對于其他未提交證據的案件,法院仍就具體情況,對部分申請人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顏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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