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金領”投資500萬買地 離婚引發巨額財產糾紛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小雪持有股份的轉讓收益款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小雪是代持股份還是借貸投資各執一詞。而根據查明事實,本案訟爭的項目及其相應地塊,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不動產登記證明上所載的權利人均為被告小雪以及案外人。另外,根據現有證據,尤其是小雪與小張的QQ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可以證明小張的說法與客觀事實更吻合。因此,法院認為小雪在投資地塊中所占有的股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鑒于小張僅訴求確認轉讓收益款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所以法院一審判決予以支持。不過,一審判決也指出,如果要對這筆收益進行分割,應在明確小雪為了投資所負債務的總額后,扣除夫妻共同負債,所余部分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在分割時,應考慮雙方所作的貢獻等客觀因素,予以公平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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