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農民 更要善待農村婦女
三是宅基地給男不給女。目前,絕大多數地方宅基地登記簿上通常只寫男性戶主的名字,包括婦女在內的其他家庭成員名字都沒有體現。這種情況下,農村婦女一旦婚姻變故,宅基地很難分割,便被“名正言順”地掃地出門。 四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農村婦女難以獲得有效救濟。現行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沒有明確界定,法院對上述婦女侵權案件受理難、判決難、執行難,使得婦女雖然有理但求助無門、投訴無據。 崔郁分析,農村婦女權益得不到保障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在經濟上,它使婦女難以獨立行使財產權利,極大影響了她們作為農業生產主力軍的熱情。在家庭中,使婦女長期依附男人,不少遭受家暴的農村婦女長期忍氣吞聲,害怕離婚后成為“地無一壟、房無一間、錢無一分”的“三無”人員;在觀念上,直接導致了農村生育男孩的偏好,成為造成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的重要推手。 “值得特別重視的是,一些農村婦女在賴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又求助無果的情況下,被迫走上集體上訪之路,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崔郁說。 2014、2015年中央兩個一號文件都要求“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 為落實中央要求,進一步保障農村婦女權益,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發展,崔郁在發言中代表全國婦聯建議: 一、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文件,切實貫徹中央精神,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在出臺深化農村改革的各項政策及完善有關土地確權、管理、流轉等相關法律時,充分體現男女平等憲法原則和基本國策的要求。 二、民政部門應出臺文件并采取措施,對村規民約進行普查,指導基層政府對村民自治決議中涉及婚嫁落戶、離婚喪偶、土地相關權益分配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憲法原則的條款,依法糾正完善。 三、最高人民法院應明確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案件的立案條件,并出臺司法解釋、公布示范案例加強對此類案件的審判指導,為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筑起最后防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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