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與12歲女友發生關系 14歲男孩涉嫌強奸被訴
東南網7月23日訊 (海峽都市報記者 曾炳光 通訊員 鄭建旭)14歲的小澤(化名)和12歲的小麗(化名)確定男女朋友關系后就發生了關系。《刑法》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女方是否自愿,男方都構成強奸罪。但由于小麗是抱養來的,家屬無法提供她的出生證明,故警方要對小麗進行骨齡鑒定。昨日,記者獲悉,經鑒定,案發時小麗確未滿14周歲。 去年9月18日,12歲的小麗經朋友介紹認識了14歲的小澤。第二天,小澤和小麗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小澤明知小麗未滿14周歲,在去年9月19日至9月底,還是與她發生了4次關系。 日前,漳州薌城警方以小澤涉嫌強奸罪移送審查起訴時,被檢方退回偵查,原因是小麗為被抱養的棄嬰,其家屬無法提供她的出生證明。 今年7月8日,漳州市檢察院的劉龍清檢查工作室受委托,對小麗的骨齡進行鑒定,最后確定案發時小麗還未滿14周歲。 劉龍清介紹,14歲、16歲、18歲這三個年齡節點,在司法實踐中是個關鍵節點。“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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