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長樂人鄭女士與臺胞葉某離婚后,欲與福州男子李某再婚,卻在辦理結婚登記時被告知手續不全。原來,鄭女士雖然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卻沒有為這份判決書履行法定認可程序,不能證明自己已經離婚。
鄭女士6年前與臺胞葉某在臺灣結婚,婚后兩人感情不和。2010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兩人離婚,隨后鄭女士返回福州。
回福州后,鄭女士認識了李某,兩人決定結婚。當鄭女士拿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到民政局準備與李某登記結婚時,卻被告知她不符合辦理再婚登記的條件。
原來,根據相關法律,臺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要履行公證手續,并經過大陸法院裁定認可,才能在大陸發生法律效力。鄭女士請教了律師后,前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再持公證書到福建省公證協會開具該公證書與臺灣海基會寄來的公證書副本內容相同的證明。接著,她向福州市中院申請認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離婚判決。
今年5月,福州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對鄭女士的那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予以認可。鄭女士持民事裁定書及相關證件,終于順利地辦理了再婚登記手續。
福州市臺辦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大陸與臺灣地區分屬不同的法域,臺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需經大陸法院裁定認可才能在大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經大陸法院裁定認可,或者大陸法院裁定不予認可的,不符合辦理再婚登記的條件。
當事人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臺灣地區離婚判決,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2)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3)請求和理由;(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并且,當事人所提供的臺灣地區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文件等材料,應當依法辦理公證證明手續。根據海協會、海基會簽署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的規定,臺灣公證部門出具公證書后,自動發送一副本給大陸相關省市公證協會。當事人持正本公證書到公證協會,經后者核對無誤后出具正副本一致的證明,當事人再到公證協會辦理證明手續。
□案例點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2條規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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