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士下崗后沒有收入來源,依靠原單位發放的1000多元退休工資維持生活。今年5月份,當華女士準備將積攢了多年的8萬余元存款取出急用時,突然發現工資卡被掉包了,手中銀行卡用戶名是前女婿的,而經查詢自己的工資已經所剩無幾了。華女士將女兒、前女婿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華女士訴稱,2007年10月,她的原工作單位為她辦理專門用于發放退休工資的銀行卡。因為對銀行業務不熟悉,就讓女兒陪我辦理,并由女兒設置密碼。后趁她不注意,女兒與女婿將戶主為女婿的銀行卡與她的銀行卡調換,并在2008年9月5日至2011年5月16日期間,多次用銀行卡取現,致使損失8萬多元,現雖然女兒與女婿離婚了,但大部分取現發生在二人婚姻關系期間,故應當由二人共同返還所有款項。
庭審中,劉女士認可調換了母親的工資卡,并在其后長達近三年的時間內,數十次通過刷卡、取現的方式取走了其母親的存款共8萬余元。這筆錢主要用于給兒子買日用品和還信用卡消費,前夫趙先生對此是完全不知情的,愿意個人償還全部款項。
前女婿趙先生稱,不清楚前妻拿走華女士銀行卡的事,前妻刷卡、取現的時候,雖與其夫妻關系尚在存續期間,但其取的錢沒有用于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對此毫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女士在未經母親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占有其銀行卡并取現、刷卡。劉女士的行為產生了對華女士的債務,其應償還以上債務,返還華女士上述款項。
就女婿離婚后是否應當返還款項,法院認為從華女士女兒擅自占有和使用錢款的時間來看,有7萬多元發生在其與其前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劉女士雖稱趙先生不知情、未使用上述款項,但其表述以上款項主要用于給二人共同的孩子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及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劉女士、趙先生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故應將夫妻關系期間的7萬余元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雙方離婚時并未對此筆債務如何償還予以約定,故法院認為二人應各自償還以上債務的一半。最后,法院判決劉女士向華女士返還款項4萬余元,趙先生向華女士返還款項3萬余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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