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報告的樣本來源于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間媒體報道的300個相關案例,中心研究者從施暴主體、暴力形式、案件發生地、受暴原因、受暴人性別、年齡、家庭背景、持續時間、傷害后果、報案人員及案件處理結果11個方面進行了統計分析。
報告指出,“暴力主要來自于父母,父母單方施暴的更為常見。”調研發現,86.33%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親生父母施暴占76%,繼父母或養父母施暴的占10.33%;父母單方施暴的案件更為常見,占80.66%。
張雪梅認為,這些案件反映出父母并沒有將未成年人當成享有平等權利的人來對待,往往將孩子當做自己的私有財產隨便處置。甚至有一些父母把孩子當做賺錢工具,將孩子出賣、出租或攜帶、強迫孩子乞討,還有很多父母動不動就對孩子施加打罵。
“家庭暴力存在于城市和農村,農村略高于城市。”在300個案件中,55%的案件發生在農村。張雪梅指出,這一方面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受教育水平以及傳統的觀念有關,另一方面也與農村的一些陋習、封建迷信有關,如重男輕女導致的對女童施暴,為傳宗接代導致的遺棄、出賣女童或收買被拐賣男童、迷信處女情結強奸女童等等。
調研還發現,“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女童略高于男童。”年齡小、體能弱、身體反抗能力差的10周歲以下兒童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占77.46%。受暴女童占55.33%,比男童高出10.56%。
“非婚生、單親、繼親家庭和流動、留守兒童更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53.34%的案件發生在受人口流動影響的兒童和父母結構發生變化的家庭以及非婚家庭。
報告披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復雜,家庭關系不和諧、家庭矛盾和錯誤的管教觀念為主要原因。”調研發現,家庭關系不和諧或家庭有矛盾而拿孩子發泄或報復引發的家庭暴力案件比例最高,達27.67%;錯誤的管教觀念也是導致對孩子施暴的一個主要原因,占13%;其他原因還有生活困難、生活壓力大或未婚先育沒有條件撫養,孩子身體智力有缺陷、殘疾,重男輕女,父母有惡習、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異常等。
調研發現,“多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遺棄、性侵害和家庭拐賣應當引起重視。”虐待、遺棄、家庭拐賣、性侵害等形式的暴力不在少數,有的案件中兒童可能遭受過幾種形式的暴力,針對兒童身體的傷害占65.33%,遺棄不養、家庭拐賣和性侵害的比例相差不多,分別占12.33%、11.67%、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