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梅和陳東夫妻倆都在某工廠工作,并共同購得一套職工經濟適用房。之后,石梅因盜竊罪,被法院判刑1年零5個月。在妻子被羈押看守所的那段日子里,陳東未經妻子同意,將二人購買的經適房賣給第三人王麗。石梅出獄后,莫名其妙發現共有財產被賣,自己已無處安身,遂一怒之下,將丈夫與王麗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二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王麗騰退房屋。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丈夫賣了房妻子出獄后才知
石梅在某廠擔任門衛。2005年9月,石梅的同事莫某建議,可以將廠里的設備和廢鐵拿出來賣掉,得來的錢兩人平分。同年10月6日,莫某趁石梅國慶值班,聯系了收荒匠方某,開車進入廠區盜走倉庫內報廢的軍用設備。賣掉設備后,莫某和石梅各分得2000元錢。不料東窗事發,法院以盜竊罪對其判刑1年零5個月。
去年3月10日,石梅出獄,本以為可以開始新生活,但卻萬萬沒想到,丈夫竟然把夫妻共有的房子賣掉了。無處安身的石梅,不得不“大義滅親”,將丈夫告上法庭。
買房人辯解賣房者稱妻子知情
昨日上午9時,法院一審判庭內,兩口子對簿公堂。“他看我一審判了10年,肯定覺得我出來也沒機會了,悄悄就把房子賣了。”石梅說,她在看守所期間,從來沒有跟她提過要賣掉房子的陳東,將兩人共有的一套經適房,賣給了第三人王麗,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石梅一口咬定,丈夫與王麗惡意串通,兩人共謀買賣房子。而夫妻倆的共有財產,沒有經過她同意就賣掉,這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為什么要賣掉夫妻共有的房子?陳東半晌說不出理由。“我是善意的,與我無關。”買房的王麗認為,當初買房子時,雖然只有陳東一人在合同上簽字,但她詢問過陳東,陳東曾告知石梅知道此事并同意賣房。同時,王麗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石梅在看守所期間,雖然人身自由受限,但她有律師,可以通過寫信、通電話等方式與外界取得聯系。此案法院將擇日宣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師說法
共同財產必須共同分配
針對這起賣房案件,律師認為,石梅與陳東系夫妻關系,房子是婚后購買的,屬于雙方共有財產,必須由雙方共同處分。在法律準許范圍內,一定要夫妻雙方都同意才能將房子賣給第三人。此案中還涉及到了兩個關鍵問題:第一,國家有明文規定,經濟適用房不能直接納入市場流通,當事人不能隨意買賣。第二,如果該房屋已經辦得產權證,那么第三人很容易就能查到,除所有權人陳東外,是否還有其他所有權人。王麗說自己曾經詢問過陳東,陳東告知王麗,是在征得石梅同意后才出售房屋的,但口說無憑,這需要石梅書面授權才能證明。因此,王麗有義務了解該房屋是否是共有人同意出售的。陳東與王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