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教育金
來源:中新網 2011-07-02 編輯:唐麗萍
三、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多方籌集財政性教育經費 (一)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教育費附加制度。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教育費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征收。 (二)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的要求,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征收。 (三)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比例計提教育資金。進一步調整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方向。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要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后余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征收,不得隨意減免。落實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規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同時,不得因此而減少其他應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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