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受助人員返鄉”應有統一動作
2017-12-13 22:12:01?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林瑤 我來說兩句 |
自2003年國務院出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來,在各地民政部門、救助機構及公安部門、鐵路車站等協同配合下,大量受助人員得以返鄉,結束在異地流浪乞討生活。但我們也看到,每個流浪乞討人員背后,都有著難以訴說的故事,使得各地救助機構在依法依規開展受助人員返鄉工作過程中面臨種種困難。 目前,流浪乞討人員大體可分為三類:一是救助和保護對象,如生活無著的外來人員、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員;二是打擊和制裁對象,主要以流浪乞討為掩護的違法犯罪人員;三是管理和限制對象,主要是不愿接受救助的職業乞討人員。流浪乞討人員類型復雜多樣,不僅給分類救助增加了難度,也給協調返鄉工作加大了難度。 平心而論,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問題上,以前一些地方做得不足,使得“返鄉”常常和“驅趕”、“驅離”等詞聯系在一起。正如此前有人直言協調受助人員返鄉工作難度大,一方面人員流動性大,相關部門難以甄別;另一方面就是花錢的事,不僅接送開支大,協調工作也不輕松。福建建立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跨區域返鄉協調機制,看似主要針對第一類人員,在本省范圍內發揮機制作用,但也體現了對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關心和對其順利返鄉的負責精神。 相信福建在建立跨區域返鄉協調機制后,無論是接收外地移送來的流浪乞討人員,還是在本省內開展受助人員返鄉工作方面,能更有效地化解“協調難”問題。期待其他地方出臺類似辦法,或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規,構建統一的制度機制,形成“全國一盤棋”,推動各地順暢地做好受助人員返鄉的協調工作,進一步完善相關救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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