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自閉癥少年雷文鋒于2016年8月8日在深圳走失,12月3日死于韶關市新豐縣人民醫院。從離家出走到死亡的這100多天里,雷文鋒輾轉于派出所、醫院、救助站、托養中心等地。目前,相關責任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3月20日《新京報》) 盡管各個環節的責任還未最后認定,但從報道的情況看,新豐縣練溪托養中心在雷文鋒之死中應該是有責任的。據當地殯儀館的記錄,今年1月到2月18日,49天內由該托養中心送來的死者達20人。另據廣東某地方救助站相關知情人透露,該站2011年至今共向練溪托養中心送去200多人托養,截至今年3月,6年內死亡近百人。托養中心不是臨終康復中心,高達50%的死亡率令人不寒而栗,也足以證明該托養中心的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存在很大的問題。 新豐縣練溪托養中心應該負上它該負的責任,但它肯定不是問題的全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開信息顯示,2015年7月,練溪托養中心中標了東莞市救助站流浪乞討人員臨時安置服務項目,服務時間為兩年。練溪托養中心從政府手中獲得了合法經營權,如果它是雷文鋒之死的最大推手,那么我們也應該問問:政府究竟購買了怎樣的服務? 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采購的一種,從理性經濟人的角度出發,政府理所當然希望買到質優價廉的公共服務,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則希望得到更多的利益。但“質優價廉”很多時候有著極大的彈性空間,如果沒有相關的制度約束和監管機制,尤其是公共服務與政府部門實際上并沒有直接的利益關聯時,政府就可能盲目追求“價廉”而非質優。練溪托養中心之所以能夠中標這個流浪乞討人員臨時安置服務項目,就是因為它在三家競標單位中報價最低,并以“低價”這個殺手锏,在多個地方屢屢得手。由此來看,對于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我們有必要更為審慎的評估和認定。 雷文鋒之死,除了要追責具體的責任人,還需全面反思和整飭“價低者得”的公共服務購買體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不應該是“銀貨兩訖”式的一錘子買賣,而應把監管滲透到每一個環節。為完善政府采購,美國國會和有關部門制定了大約500種法律法規。早在2013年,我國也曾提出,要建立嚴格的監督評價機制,全面公開購買服務的信息,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評審機制,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但眼下而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還處于非常粗放、隨意的狀態。這種局面必須盡快改變,畢竟我們都不希望看到第二個雷文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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