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多。(廈門日報資料圖片) 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對風貌建筑捐贈人實施獎勵,是政府部門的法定義務。政府受捐后,對風貌建筑進行妥善保護才是關鍵。 風貌建筑是一個地區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或者自然風貌的載體,具有典型的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因此極具科學價值和旅游價值。受歷史原因影響,風貌建筑大多以傳統民居的形式為個人、家族擁有。受居家和個人保護意識的制約,風貌建筑的保護工作很難開展,破壞現象十分普遍,難以發揮其科學價值和旅游增值作用。法律和政府鼓勵所有權人捐贈行為,目的很明確,就是方便管理和保護。 但是,風貌建筑到了政府手里,并不能紓解人們對風貌建筑保護的擔憂。長城遭受毀壞,大量古建筑消失,名人故居改為經營場所,政府部門在保護歷史文物建筑中的不作為,使人們不得不對受捐風貌建筑也憂心忡忡。面對大量歷史建筑被毀,政府大多異口同聲——資金有限,人力不足。背后的追責往往羞羞答答。 政府接受風貌建筑捐贈后,必須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來強化政府保護責任。一是建立風貌建筑保護責任追究機制,對玩忽職守、懶政惰政、擅自改變建筑結構和用途的違法行為,堅決依據文物保護法和公益事業捐贈法進行嚴厲懲處。二是政府確保財政撥付,嚴肅財務管理,實行專款專用,旅游收益用于風貌建筑的保護和維修,嚴查貪污腐敗行為。三是依法確保捐贈人的回收權。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捐贈人與受贈人應當簽訂捐贈協議。法律要鼓勵捐贈人將回收意愿寫進協議。當捐贈人發現政府在風貌建筑的保護上存在重大責任問題時,可以終止捐贈,依法回收。 短評: 捐贈歷史建筑可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 讓歷史風貌建筑產權更多實現讓渡,恐怕還需進一步完善激勵制度。一者,這個激勵中獎金額度如何確定。捐贈是公益行為,過低恐難于起到激勵作用,過高則增加政府財政負擔,關鍵是如何做到公益與獎勵的平衡;二者,這個激勵手段仍顯單一。在西方不少國家,對于捐贈文物的個人和團體都有大幅度減免稅收的制度,此舉既可以減少政府獎勵帶來的財政支出,也可給捐贈者實惠,起到捐贈目的。這方面,雖然國家法律規制還沒有明確依據,但并不意味著有立法權的地方不可以率先破冰。(茅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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