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烏魯木齊一名因孩子被狗驚嚇而打狗的男子,迫于“極端愛狗人士”的指責圍堵以及人肉搜索騷擾,不得不當眾道歉和承諾賠償。其中的是非曲直,激起網絡熱議,有人站在安全角度對打狗舉動表示理解,也有人堅稱寵物無罪、打狗殘暴。 愛狗是權利,但以愛狗為名做出的不文明行為,也會破壞市容環境,妨礙他人生活、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養犬問題不只關系人與犬如何相處,更是人與人如何相處的文明考題。本期微議錄,圍繞紓解養犬帶來的權利沖突,微友們從不同角度給出了思考和解答。 用文明化解社會戾氣 動手向小動物施暴,動輒訴諸人肉搜索,打狗男士與愛狗網民用各自的暴力方式解決問題,結果兩敗俱傷。這令人反思:好脾氣、好修養哪里去了? 由權利膨脹、情緒失控引發的社會戾氣,正在侵蝕著社會的正常秩序。當突如其來的事件牽涉自身利益時,能否做自己情緒的主人,反映一個人的文明素養,也檢驗著一個國家的內在品質。只有以文明的方式相處,才會少一些戾氣和糾結,多一些從容與和諧。 意氣用事、以暴易暴,與現代公民的健全品質格格不入,更與禮儀之邦的氣度不符。注重修養,用理性、冷靜的心態對待權利糾紛,用合作、包容的方式化解爭端,社會才不會是一個“煮沸的壓力鍋”。 (@濟南張華) 規范養寵要靠法治 愛狗養狗無可厚非,護子心切棒喝小狗也情有可原。紓解愛狗人士與憂狗人士之間的權利沖突,明晰法律、增強法治意識十分關鍵。 侵權責任法第十章明確規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其中特別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個人養狗必須要有法律意識,不僅不能隨意棄養,也不應飼養烈性犬,或者不對動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狗不是法律責任的主體,人才是。對城市管理者而言,要通過制定法規、加強執法、開展宣教等途徑規范市民養狗。有必要劃定禁止寵物狗進出的區域,充分保障公眾的安全權,避免惡犬傷人。 (@Luckygirl) 養犬也要量力而行 關于愛狗和打狗的爭吵,癥結之一是流浪狗。寵物狗和家犬一般都能得到很好的管理,而流浪狗來歷不明、走街串巷,是居民人身安全的威脅和隱患。 愛狗人士有養狗的權利,但是否也擁有隨意棄置犬只的自由?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養狗需要三思而行,綜合考量自己的經濟能力、生活習慣、工作性質,才能決定是否適合養狗。草率決定飼養,不合心意就拋棄,不僅對動物的生命不負責任,更為社會生活帶來了流浪狗的危險。 鑒于此,社會和有關部門應盡量發揮引導作用。比如,可以和民間愛狗組織成立一些援助機構,專門照看無人撫養的小動物;也可形成相應的聯動機制,發現危險的流浪狗,民眾要主動提供線索,相關部門則負責把流浪狗送到援助機構。 (@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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