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時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患者享有查閱、復印、復制病歷資料的權利,昨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多處規定涉及醫患關系處理,明確處理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2月28日《南方都市報》) 醫患關系緊張,糾紛不斷,甚至上升到暴力事件,這是令人痛心的現狀。據悉,目前中國每所醫院平均每年發生的暴力傷醫事件達27次。早在2010年8月,世界著名的醫學雜志《柳葉刀》發表文章《中國醫生,威脅下的生存》稱:“中國醫生經常成為令人驚悚的暴力的受害者”,“醫院已經成為戰場,因此在中國當醫生便是從事一種危險的職業”。醫患糾紛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這必然會形成兩敗俱傷的困局。從這個意義上說,利用法律手段解決醫患糾紛是值得肯定的,也會取得明顯的效果。 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離不開醫患雙方關系的和諧。否則,最終還是要傷害到患者。在美國撒拉納克湖畔特魯多醫生的墓碑上,鐫刻著一句名言:“有時是治愈;常常是幫助;總是去安慰。”這句話道出了醫學的意義所在,也坦言了醫學的局限性。治病,需要患者能夠充分信任醫生,也需要醫生竭盡全力。兩者的目標雖然是一致的,但現在卻出現“用力”分散的窘境,甚至發生尖銳的矛盾。 依法解決醫患糾紛的最大好處就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最終使醫患糾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應該相信《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的相關規定會有所作為,需要指出的是,《條例》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也從而維護了處理醫患糾紛的公平、公正。 醫患糾紛的解決路徑最終還是要落到責任的分擔和賠付問題。而醫療責任保險的推行則更有利于化解醫患糾紛。此外,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調解機制,也不失為解決的好路徑。 解決醫患糾紛,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內進行,依法處理醫患關系是必由之路,然而,法律只能解決發生糾紛之后,而如何將醫患糾紛扼殺于萌芽狀態,卻需要增加醫療投入。雖然現在深圳規定可以讓個體辦醫療機構,但相對于龐大的醫療需求,是遠遠不夠的,這就需要政府不斷增加投入。我國以僅占全球2%-3%的衛生資源維護著全球近五分之一人口的健康,供需嚴重失衡。一個副主任醫師原本一上午看25-30個病人,現在看50-60個甚至上百個病人,這已成為每家醫院的常態。這是極不正常的,也是發生醫患糾紛的一個潛在原因。 解決醫患糾紛,法律只是一個路徑,因此,千萬不要將立法當作萬能的“藥”,對此,我們需要保持該有的警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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