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陽縣人民醫院醫生徐志堅連續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時突發腦溢血,倒在了工作崗位上。此后,徐志堅的家屬提出工傷認定,卻得到了“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書。這件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我國工傷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在工傷認定中還有哪些模糊地帶?就此,《人民日報》9月17日刊文進行討論。有關專家表示,“過勞死”該不該算工傷存在較大爭議。 專家所言不虛,爭議確實存在。但這里的爭議,并不是人們各執一詞,而是人們普遍不認同現行工傷制度的有關規定。或者說,這是一場有關情理與法理的爭議。 從情理的角度看,一個人因為連續加班、工作過于勞累而患病甚至死亡,顯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無論是“過勞病”還是“過勞死”,都應該認定為工傷,讓受害人及其家屬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然而,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了“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十種情形,逐條對照可發現,“過勞病”并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至于“過勞死”,必須是死在工作崗位上或者搶救48小時之內死亡的,才能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一個人累倒在工作崗位上,只要沒死就不能算工傷,哪怕他要在病床上躺一輩子;即使死了,如果死得較慢、較晚,同樣不能認定為工傷。 不得不說,這樣的規定是極其不合情理的,甚至是殘酷、殘忍的。因為有這樣的規定存在,導致現實中發生了很多悲劇,讓受害人及其家屬遭到二次傷害。且舉兩例:2007年,江蘇女教師李華暈倒在講臺上,在昏迷64天后離開人世,盡管她的病是長期勞累所致,但當地教育局拒絕認定為工傷,而拒絕的理由,說白了就是李華死得太慢、太晚了;2012年10月,建筑工人尹廣安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經過30個小時的搶救后,尹廣安的家人決定撤下呼吸機,原因是如果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家屬就無法獲得工傷賠償。 如果說李華家屬沒有獲得工傷賠償更多是經濟上的損失,那么尹廣安家屬的抉擇就是一起人倫悲劇——父親的心臟還在跳動,兒子卻殘忍地撤下呼吸機,這將是為人子女者一輩子的愧疚,永遠無法救贖。于是不禁要問:48小時的時間界定依據是什么,道理在哪里?要知道,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征都可以通過藥物和設備加以逆轉或長期維持,盡力挽救病人的性命,難道錯了嗎? 當然沒有錯。悲劇的發生,恰恰反證現行工傷制度的某些規定不合理、不人道。明明是因為工作過度勞累而患病或死亡,卻無法獲得工傷賠償,這是一種制度性冷漠;明明是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工傷制度,有時候卻讓勞動者遭到二次傷害,冷酷得讓勞動者欲哭無淚,說到底,這是勞動者權利羸弱的表征。 工傷,顧名思義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過勞病”、“過勞死”無疑都應該納入工傷認定范圍。“法律無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規定需要修改,讓其更加人性化,為勞動者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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