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打贏了“開瓶費”官司,卻并未引來群起效仿,為何?其實我們消費者都知,嫌貴,用腳投票就好了,用不著去麻煩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2月12日在回復某媒體書面采訪時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此消息一經披露,業界震動,爭議不斷。 一些消費者受此鼓勵,選擇了以司法途徑來挑戰“禁止自帶酒水”等“霸王條款”。最新的消息稱,3月19日下午,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已審結了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該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餐飲服務合同有關開瓶費部分的約定無效,被告應退還原告開瓶費30元”。此外,法院也以被告收取原告包間費時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為由,判決被告應退還原告包間費50元。 不少媒體為成都這起個案貼上了“全國首例開瓶費案”或“全國首例包間費案”等標簽。事實上,類似的案件早在2001年就發生過多起,且多以消費者勝訴告終。但有意思的是,消費者打贏了“開瓶費”官司,卻并未引來群起效仿。市場上,“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的酒店仍比比皆是。據19日央視《新聞直播間》報道,記者暗訪的13家酒店中只有一家明示可自帶酒水。個案和法律條文都嚇不倒“霸王條款”,恐怕并不在執法太軟,而更在于“禁止自帶酒水”在以餐飲服務為其主營業務的酒店中也有其合理性。 舉個極端的例子,若對“自帶酒水”不設限,消費者是否還可以“自帶菜肴”?這樣一來,所有的酒店恐怕都要關門大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旗幟鮮明地反對“霸王條款”沒錯,但“禁止自帶酒水”是否可視為消法上所稱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是值得討論的,因為消法本身并未作出這樣的規定。 我們理當承認,餐飲是服務行業,它的產品是服務,而不僅僅是那幾道菜。酒店明示“嚴禁自帶酒水”“包間設最低消費”正是為了向消費者宣示它的服務價值。如果消費者不能接受“嚴禁自帶酒水”,大可以一走了之,酒店又不能強迫某位消費者消費。 正因為法律反對商家向消費者“強賣”某項服務,法律也反對消費者向商家強買某項服務。只要酒店尊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尊重了消費者的自我選擇權,餐飲服務中收取適當的“開瓶費”“包間費”就不應視為“違法”,司法更不應過度介入這種由雙方自由選擇的服務合同。 若一定要通過司法的方式強行對酒店“禁止自帶酒水”說“不”,并封殺酒店的“開瓶費”和“包間費”,那也只會導致一個結果:酒店大幅提高菜價。相應的一個問題是,由酒店單方定價的菜品價格,是否也要認定為“霸王條款”?其實我們消費者都知,嫌貴,用腳投票就好了,用不著去麻煩司法。當然,若消費者掉進了由酒店設置的強制消費陷阱,那又另當別論。 |
相關閱讀:
- [ 03-17]“開瓶費”難治,根子在哪里?
- [ 02-25]開瓶費是那浮起的瓢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