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一般的法官檢察官一年也就10多萬元工資,而一跳槽到企業,年薪100多萬甚至200多萬?!鄙钲谑腥舜蟠砉∶鞯陌l言引起眾多代表的共鳴。在25日“兩會”分組審議現場,郭小明等人大代表呼吁,警惕深圳司法人才的流失。 也許在廣東省深圳市,確有法官、檢察官跳槽到企業能拿到一兩百萬高薪的情況存在。但是,且不說跳槽并非普遍現象,人大代表把這當成提升法官、檢察官收入的理由,倒引發了另外一個疑問,即為何“跳槽”才能拿到高薪呢? 在深圳的企業中,即便是在法律行業中,一兩百萬的絕對高薪的職位稀缺得很。法官、檢察官能夠輕易謀得這樣的職位,絕非僅僅得益于他們豐富的工作經驗,而更在于他們積累下的各種人脈及其他資源。這才是他們“跳槽”獲高薪的根本原因。 公務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從機關直接跳槽到企業任職后,可能引發不正當競爭,甚至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尤其是當他們再與原任職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打交道時,會否影響到行政權力的公平行使呢?會否利用機關工作和領導崗位掌握的資源,行擾亂市場秩序抑或腐敗之實?這無疑更加值得警惕。 事實上,《公務員法》明確規定,離職官員三年內不得到相關企業任職。而問題在于,這樣的規定對退休官員的約束都不很到位,又何談制約辭職跳槽的人員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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