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立法態度,拘留官員進行修法草案,既傳遞出公眾對執行問題的強烈訴求,也為制度設計者破解執行難提供了動力和契機。 執行難,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要難題,這在行政訴訟領域更加突出。老百姓千辛萬苦把官司打贏了,生效判決卻得不到執行,這給整個行政訴訟解決爭議帶來惡劣的負面影響。因此,行政訴訟法修改的重點之一,便是如何破解執行難。 針對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現象,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這一增加條文用意很明顯,就是通過拘留的強制力形成對行政官員的震懾作用,從而教育督促政府部門執行法院裁判。 輿論對此條的關注度極高。但作為一項司法強制措施,我們不能將其理解為“不執行判決就要拘留”。司法強制措施的適用,有其嚴格的條件限制,拘留更是涉及人身自由,司法實踐中法院極少適用,修改稿也規定僅限于“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可以預見,拘留官員不會成為行政訴訟中的常態。 作為一種立法態度,拘留官員進入修法草案,既傳遞出公眾對執行問題的強烈訴求,也為制度設計者破解執行難提供了動力和契機。因為在制度層面上,不可能單靠一個強拘措施就能破解執行難,它無疑需要更加全面、系統的規范化設計,以從根本上解決生效判決的執行困局。 從現實看,造成執行難癥結的根源,主要在于行政力量的干預。司法機關既無財權也無武力,如何保障行政機關服從自己的裁判呢?這不能單靠司法力量的強化,而更應該從外圍結成迫使政府履行判決義務的“統一戰線”。例如,草案還規定,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裁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這是借鑒司法懲治“老賴”的措施,對不執行生效裁判的部門和官員予以曝光,通過引入社會監督力量來迫使官員重視對判決的履行。再比如,可以將執行生效判決作為官員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標,納入政績考核范疇,對拒不執行判決的官員實行責任追究。這些外圍的舉措,需要從行政立法上作出配套設計。 總之,法院生效裁判的必然邏輯是執行,否則將從根基上毀壞司法的公信力。對政府部門而言,生效裁判就是一種法定義務,是否執行、執行得是否全面到位,都構成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在破解民告官執行難的過程中,我們既要立足行政訴訟法修改設計出更加細密的制度,也要尋求必要的外圍配套方案,以促使形成行政機關率先執行判決的良好習慣。 本報特約評論員 傅達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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