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土地年限縮水又怎樣
www.fjnet.cn?2012-11-01 09:13? 鄧海建?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一項“南京熱點樓盤土地年限大調查”的結果令人大跌眼鏡,該市100余家在售樓盤中,“縮水”10年以上的超過30家,甚至有的樓盤達20年。(10月31日《揚子晚報》) 中國的房產其實有兩層意思,一是土地使用而非所有的權益,二是土地之上建筑物的權屬。理論上說,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話,那么,矗立在到期土地之上的建筑就成了非法之物,或者起碼不能叫合法建筑。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使用年限事關消費權益能否如實兌現。 從南京調查的情況來看,現實未為樂觀,不但使用年限縮水,并且只有10%的購房者說開發商主動介紹了自家樓盤的土地年限。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據此而言,非住宅用地上的房子就有待商榷;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由此觀之,每棟房子都該關注“土地保質期”的問題。撇開法理上的糾結不說,土地使用年限“縮水”,你知情又能如何? 這里有三個問題:一是對年限制度而言,開發商到手的過程,與業主使用年限是兩個概念,既然持有環節的拖延遲滯不會在房價環節等值體現,那么,為什么不能將使用年限界定為業主持有房產證開始計算?二是對房地產開發監管而言,既然年限縮水有嚴重影響業主權益的嫌疑,或者說法律風險是確鑿的,為什么不能督使其盡快開工出售?三是,即便承認開發環節的年限損耗是合理的,那么,這個年限究竟占比多大,是兩三年還是五六年,總該有個既定的標準,總不能將自由裁量權直接塞給開發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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