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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是法律病更是社會病

www.fjnet.cn?2011-11-21 11:56? 趙冷暖?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要消滅“被精神病”,我們既要加快精神病領域的法制化進程,更應注重“社會病”的治理。

千萬富翁何錦榮“被精神病”案重審后,法院于近日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醫院收治程序沒錯,但何錦榮被錯診為精神病,因此判決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本案暴露出來的法律和社會問題頗值得深思。

首先是精神病診斷程序的法定化問題。通過什么樣的程序來判斷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既是一個醫學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比如,醫生在診斷過程中是否要聽取被診斷人尤其是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陳述?相關病史陳述是否需要證明材料支撐?幾個醫生的診斷結論不一致,應如何定奪?被診斷人存在異議應如何處理?如果這些程序規則沒有統一規定,而是由各家醫院甚至各個醫生說了算,那么公民隨時都有可能被有意或無意“錯診”。本案不正是因為醫院罔顧被診斷人及其親屬的多次異議,一意孤行,才導致“錯診”的結果嗎?

其次是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闕如。由于強制醫療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必須要有法律授權。但目前我國尚未通過精神衛生法,強制醫療訴訟程序亦未確立。因此,我們期待正在進行的精神衛生立法、民事和刑事訴訟修法能在這方面有所作為,特別是要明確強制醫療的司法決定程序、法律救濟程序以及強制醫療的精神疾病范圍。

此外,還應考慮借鑒刑事訴訟口供補強規則,確立“精神病診斷和強制醫療補強規則”,即醫生不能僅僅根據單方陳述就作出精神病認定并建議強制醫療。醫療機構必須要聽取“疑似精神病人”和其他中立第三方的陳述,要有除病情陳述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支撐,要有被強制人可能危及社會和他人安全的證明材料,才能作出精神病認定并建議強制醫療。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們不能將一系列“被精神病”事件簡單地歸咎到法律制度上。事實上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被精神病”事件,或涉及利益爭奪,或涉及上訪行為,或涉及打擊報復,沒有一個僅僅是因為診斷程序不完善,缺乏法律規定而導致的。相反,即便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和醫生的職業倫理道德,這些“被精神病”事件都不應該出現。“被精神病”只不過是眾多侵犯公民權利的高級“發明”之一,是權力恣意橫行、金錢至上、醫德缺失的真實反映而已。因此,要消滅“被精神病”,我們既要加快精神病領域的法制化進程,更應注重“社會病”的治理。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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