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也無權剝奪農民的土地財產權
m.shockplant.com?2012-01-05 10:59? 何蘭生?來源:《農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溫家寶總理在2011年底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強調,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設計征地制度改革方案,2012年一定要出臺相應法規。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之后,總理的講話又明確了農村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點和關鍵處,提出了路線圖和時間表。這體現了中央對于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利不僅具有堅定決心,也有制度設計上的清晰路徑。 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權利。承包法明確規定農民承包地經營權“長久不變”,農民的宅基地是農民祖祖輩輩安身立命之所,其使用權是農民代代相傳的權利,可以說是農民家園的家園。但很多地方,為了快速發展城鎮化,總是從最能降低發展成本的土地上切入,通過低價征占農地來獲得土地的增值收益,有的地方在這方面已經形成了一種慣性,甚至淪為“土地財政”,可稱之為“土地依賴”。對這些地方的主政者來說,這樣做,可能獲得了快速的發展,增加了政績的亮色和財政的寬裕,有了辦大事、做更多公共服務的底氣和能力,這當然在一定時期內對一個地方的發展和百姓生活的改善有益,在經濟發展初期,這也許還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但是在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情況下,繼續依賴于這種“土地依賴”,恐怕就難以為繼了。按照成本效益核算理論,任何事的成功所付出的總成本是固定的,經濟的成本降低了,一定會在政治、道德、文化等社會成本的增加上體現出來。一些地方依賴剝奪農民土地財產權利來獲得發展的成本優勢,單純從經濟上來看,確實有了一份漂亮的成績單,也讓人覺得這個地方發展得很快,這個地方的主政者有能力干大事。但是,靠侵害、剝奪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獲得的發展,必然不是可持續發展,更稱不上是科學發展。一方面,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必然引起農民反彈,造成強烈社會反響,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使社會付出更多的行政成本和政治成本。另一方面,農民的權益蒙受損失,固然是農民家庭的經濟損失,也必然降低了農村的整體支付能力,對擴大農村內需形成反向作用,對這個地方經濟內生力量的培育和永續發展不利。所以,對社會整體來說,這樣的一時一地的發展,多少有些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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