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收益待合理分配 增值分享須公私兼顧
2012-01-04 10:03:19?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王坤明 我來說兩句 |
我國實行的城鄉二元土地管理制度邊際效用已經越來越小,產生的負面影響越來越大。現在,城鄉人口流動速度越來越快、規模越來越大,國家必須盡快修改法律,實現我國土地的一元化管理。盡快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調查統計登記造冊,并在此基礎上實行統一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會同農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調查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權屬登記。凡是屬于農村居民,都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如果農民不愿意在土地上耕作,那么,可以將土地轉包或者信托給他人經營,農民可以從經營所得中獲取收益;如果農民自愿在土地上耕作,那么,政府應當無償地將土地交給農民承包,并且在國家現有的農村、農業和農民稅收優惠政策基礎之上,適當地增加對農民的補貼,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的糧食安全,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當前一些城市為了擴大規模,不斷地征收農民的土地,并且建立龐大的土地儲備。這種改革方式問題很大。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直接或者間接地征收農民的土地,把農民變為無地可種的無業游民,那么,不僅會導致社會管理的壓力大幅度增加,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可能會導致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混亂,土地公有制遭受嚴重的挑戰。 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的改革大體上經過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市場手段的改革,通過實行價格的雙軌制,逐步地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第二個階段是所有制改革,通過改變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建立多元化競爭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第三個階段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通過調整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制度改革,既涉及集體土地定價權問題,又涉及農民土地所有權的保護問題,同時還關系到農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問題。因此,在改革的過程中必須法律先行,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充分保護農民的基本權利。(喬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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