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村干部成貪腐高發人群 部分淪為"黑老大"
2014-05-23 11:29:55??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龔鏨瑒 劉寶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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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日山西省紀委通報9起村干部涉嫌違紀違法典型案件,山西省監察廳副廳長劉蓉華稱,村官已成貪腐高發人群。村干部不是行政意義上“國家工作人員”,但諸多案例表明“小干部大貪腐”,部分村干部淪為“黑老大”。 近年來,涉及村干部貪腐的消息屢見報端。17日,山西省紀委通報了9起村干部涉嫌違紀違法典型案件。9名村干部通過索賄、貪污、挪用公款、套取國家補貼等不同的手段,把不該拿的錢揣進了自家錢袋子。有專家向人民網表示:“村干部已成貪腐高發人群,對‘村官’中的‘蒼蠅’,須引起重視。” “村官”貪腐存在多種表現形式 部分村干部淪為“黑老大” “村官”是農村基層組織“從事公務”的干部,雖不是行政意義上“國家工作人員”,但諸多案例表明“小干部大貪腐”。如深圳龍崗區南聯社區“村官”周偉思被曝擁有20億身家;溫州10名“村官”瓜分價值18億元的316套安置房;河北曲陽七里莊黨支部書記劉會民自2001年擔任村主任后,10年間非法斂財達7100余萬元。 佛山中院曾披露,2010-2012年,佛山兩級法院共審結了40件(其中二審案6件)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涉案人數共計62人,涉案總金額達8582.76萬元。 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監察廳副廳長劉蓉華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表示,“在城鎮化推進過程中,面向群眾的街道干部、‘村官’成為貪腐的高發人群。” 劉蓉華分析認為“村官”貪腐存在3種形式,首先,是在集體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方面謀取私利,少數村干部從中截留、克扣、套取、挪用、貪污征地補償款和拆遷補償款;其次,虛報冒領、貪污侵占、截留克扣惠農資金。此外,農村賄選問題也時有發生。 除了貪腐,部分村干部淪為“黑老大”。如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七里莊原村支書劉會民,因貪污受賄上千萬元并領導等級分明、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等罪名,于2013年8月一審被判死刑。 劉會民案并不是個案。據《南方日報》報道,佛山市警方今年4月抓捕了以犯罪嫌疑人黃敏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抓獲嫌疑人10多人。被捕的黃敏昌正是佛山市安富村原黨支部書記、原村委會主任。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任進向人民網記者指出,“‘村官’中的‘蒼蠅’,損害了廣大農民利益,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給基層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須引起重視。” 當前村務監督不到位甚至缺位 應進一步完善民主監督機制 針對“村官”監督短板,《人民日報》今年2月發表評論稱:在我國,“村官”本不是官,但往往權力很大。個別地方的“村官”甚至被稱為“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擁有很大的“能量”。之所以出現這一現象,根子在于現行制度沒有把“村官”當干部,失去監督導致權力濫用。 在浙江省社會科學院調研中心主任楊建華看來,小村莊大腐敗現象令人震驚,這“血淋淋”的事實,充分暴露出當前農村基礎自治組織權力運行過程缺乏必要的制約,尤其在對公共事務建設與公共資源配置方面,當前的村務監督還不到位甚至缺位。 南開大學政治學系主任程同順教授則指出,村民監督村干部擔心被打擊報復,大多數村民是不想和村干部撕破臉的。而一些基層政府監督不力是因為很多行政工作需要村干部配合,認為沒有必要得罪村干部。 基層“村官”自己怎么看? 全國人大代表、山西原平市子干鄉子干村黨支部書記栗翠田接受采訪時稱,現在各地都在搞村務公開,制度雖然好,但沒有監督,難以落實。 任進指出,村級財務管理缺失,有的財務人員素質普遍較低,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監督流于形式,民主理財小組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民主理財名不符實。而鄉鎮除了安排經濟指標就是下達工作任務,對農村基層黨員干部的廉潔教育基本上仍停留在口頭和文件,更談不上耐心指導和作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村官貪腐,需要在教育、制度、懲治三結合。 多地探索加強對村干部監督 “村官”離任審計漸成“規范動作” 早在2012年11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等十二部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構:加快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規范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產生方式;明確村務監督機構主要職責。意見強調,到2020年,實現村級民主監督制度完善、監督形式豐富、民主評議有效、經濟責任審計規范的目標,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在完善監督、制約“村官”權力方面,多地已有行動。 2013年5月,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檢察院在基層鄉鎮設立派駐檢察室。而廣西省浦北縣為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全面推動建立和完善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2013年末,廣州市首開先河,對村官實施出國審批管理,全市2014名村官的護照統一上繳。 今年1月,廣東省委常委會明確要求,嚴肅查辦發生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群眾身邊的腐敗案件,健全農村基層民主監督機制,完善農村“三資”清理、“村賬鎮代管”以及集體資產資源規范交易工作等。 2月,河南省鄭州出臺《關于堅持依靠群眾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加強對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對于村干部離任審計,《人民日報》曾刊文指出:在中央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構的要求下,“村官”的離任審計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正在作為一種制度性架構,逐步成為全國的“規范動作”。 任進建議,要把村級財務列入審計監督范圍,堅持定期或不定期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對重點開發項目、土地征用補償收入、惠農資金等要列為重點檢查內容。 “對基層自治組織的權力約束是一個長期的、系統性工程,離任審計只是其中關鍵一環。”《人民日報》文章指出,正如有專家指出的,基層社會要想良性運行,必須對權力有所制衡,監管決不能失之于寬,同時要發揮好自治組織自我監督、管理的作用,進一步完善民主監督機制,讓責權更明晰、銜接更配套、運轉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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