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二)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三)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五)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钚等。
(六)各類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類麻醉藥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九)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十)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尸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設備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二、寄遞服務企業對禁寄物品處理辦法:
(一)企業發現各類武器、彈藥等物品,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處理,疏散人員,維護現場。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二)企業發現各類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藥物、傳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藥,應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門按應急預案處理。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三)企業發現各類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收寄環節發現的,不予收寄;經轉環節發現的,應停止轉發;投遞環節發現的,不予投遞。對危險品要隔離存放。對其中易發生危害的危險品,應通知公安部門,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采取措施進行銷毀。需要消除污染的,應報請衛生防疫部門處理。其他危險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對內件中其他非危險品,應當整理重封,隨附證明發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遞環節領取。
(四)企業發現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應及時通知公安、國家安全和新聞出版部門處理。
(五)企業發現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爛的物品,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無法通知寄件人領回的可就地銷毀。
(六)企業對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他寄遞物品和設備的,收寄環節發現后,應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經轉或投遞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七)企業發現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應移交海關處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處理。
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入閩旅游和對臺旅游獎勵暫行辦法》(閩財外[2008]2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第二條 獎勵原則和標準
(一)入境旅游獎、入閩旅游獎、閩臺雙向旅游促進獎、旅游包機專列獎,除《辦法》明確規定可以同時申報的情形外,同一團組只能申報一種獎勵,重復申報無效。
(二)境外旅行社只能通過其設立在我省的獨立法人或分支機構申報。符合獎勵條件的旅行社向其所在的設區市旅游局、財政局申報。
(三)相關獎勵申報所列的游客必須以旅行社自組或外聯團形式入閩,散客、落地接待的游客和網上資料不全的游客不計算在內。一份行程表中的同一位游客在省內多個地方住宿的,計算為1個人次。
(四)組織境外旅游者,在省內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當年總量超過1000人次(含1000人次)的,可申請享受最高10元/人次的促銷補貼。
(五)組織臺灣地區旅游者,或抵臺灣旅游的港澳旅游者和外國旅游者,以團組形式取道閩臺海空航線入閩旅游,在福建省內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享受最高15元/人次的促銷補貼。
(六)每個旅行社的獎勵金額實行最高限額。
第三條 申報、審核程序和時間
(一)2009年起實行網上申報。凡符合獎勵條件的旅行社通過“福建省入閩旅游和對臺旅游獎勵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錄入相關獎勵匯總表、行程表、游客名單和證件號碼,并將相關申報獎勵基礎材料掃描到系統中。掃描材料包括:1、入閩旅游獎申報材料[委托接待確認函,行程表,訂房單,住宿結算發票];2、入境旅游獎和閩臺雙向旅游促進獎申報材料(行程表,訂房單,住宿結算發票);3、包機、專列旅游獎申報材料[包機、專列協議書(明確每批次人數),行程表,訂房單,住宿結算發票]。
(二)各旅行社必須于次月15日前完成上月獎勵的網上申報工作。 2009年1-4月份的申報材料補報工作,于5月15日前完成。
(三)設區市旅游局、財政局負責對所在地旅行社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于次月23日前完成上月的初審工作。2009年1-4月份的網上補報初審工作,于5月30日前完成。
(四)省旅游局、省財政廳對設區市初審上報的材料進行網上復審,于次月30日前完成上月的復審工作。年度復審和實地抽查于下年度的一季度前完成。
(五)省旅游局、省財政廳根據復審核實結果確定獲獎旅行社及獎勵金額, 并通過“福建旅游之窗”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
第四條 監督管理
(一)省旅游局、省財政廳及旅行社所在地的設區市旅游局、財政局可以根據需要查看申報獎勵旅行社的相關賬簿、憑證和原始單據等資料,各旅行社應予以配合。
(二)在檢查核實或公示過程中,如發現旅行社有弄虛作假、偽造原始單據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當年獎勵資格,同時取消該旅行社從下一年度開始連續3年的申報資格,并在“旅行社誠信經營公示榜”上公布。
(三)在檢查核實或公示過程中,如旅行社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先暫停該旅行社的獎勵資格,并敦促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取消當年獎勵資格。
第五條 實施期限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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