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先提價后打折”不應止于提示
2021-11-12 15:35:42?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王姍菲 我來說兩句 |
市場監管總局11月6日發文表示,“雙十一”網絡集中促銷活動在即,市場監管總局向全國互聯網平臺企業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下發《關于規范“雙十一”網絡促銷經營活動的工作提示》,旨在規范促銷經營行為,切實維護“雙十一”期間網絡交易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11月7日 《界面新聞》)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馬上到了,市場監管部總局針對電商平臺有可能出現的促銷經營違規系列問題,及時出臺了八個方面的工作提示,尤其是對老生常談的“先提價后打折”頑疾,用措辭極其嚴厲的“禁止”來描述,不僅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切身利益,也能有效規范電商銷售行為。 “先提價后打折”之所以在電商促銷中,成為“永恒不變的法寶”,很大程度上源于消費者“盲目有余,理性不足”。一些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時,只看價格,把“有沒有打折、折扣力度大小”,作為購物的重要參考依據。顯然,純粹以價格為導向的盲目消費,難免會上當受騙。 長期以來,各級職能部門,對電商平臺“先提價后打折”違法行為,治理路徑基本是“三多一少”:即提醒的多,約談的多,表態性“嚴厲處罰”的多,鮮見出重拳處罰的。譬如,近日,除市場監管總局外,工信部、中消協以及各地消協面對“雙十一”,紛紛站出來進行發布多個版本的提醒、提示。 實際上,2020年12月份,市場監管總局就出臺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專門針對“先提價后打折”行為,立規矩,進行強力約束。《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規定》二十九條規定,對于違反該規定的,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于電商“先提價后降價”行為,可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防范電商“先漲后降”的消費欺詐行為,行政管理部門不要止于提示,要嚴格執法,讓國家法律帶上“高壓電”,形成高壓態勢。當然,市場監管總局、工信部更應探索出完善、合理、清晰的治理監管機制,形成良好平臺營銷生態,來保障普通老百姓的購物權益。(吳睿鶇)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