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要求企業按照類別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該規定旨在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該規定適用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和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但由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的相關會計信息披露。 該規定明確,對于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及攤銷方法;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賬面價值及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披露對無形資產的攤銷期、攤銷方法或殘值的變更內容、原因以及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企業應當單獨披露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的單項無形資產的內容、賬面價值和剩余攤銷期限。企業應當披露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愿披露知識產權的應用情況、重大交易事項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該交易事項的影響及風險分析等知識產權(含未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知識產權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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