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莆田3月24日訊(今日城廂 報道)冒充軍人騙取錢財, 終入法網。日前,城廂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責令林某退出贓款三萬零二百元,返還被害人。 林某,泰寧人,無業,曾因犯招搖撞騙罪,于2006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詐騙罪,于2007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出獄后的林某重操舊業,自2015年1月開始,身著軍裝向鄭某租賃車輛結識鄭某。同年5月,林某得知鄭某因車輛違章被罰款2400元后,便稱自己是某部隊團長,可幫助鄭某解決車輛違章罰款一事。為獲取鄭某的信任,他在鄭某繳納罰款之后便向鄭某匯款2400元。 后來,林某以幫忙討回27萬元欠款、但需要請法院副院長、法官吃飯為由,向鄭某索要錢款。此時的鄭某對林某信任不已,遂讓其表妹轉賬3萬給林某。后林某將該款項用于支付其酒店住宿、抽煙喝酒等。之后,林某又以要跑關系為由,向鄭某成功索要10萬元。 林某頻繁索要錢款的舉動,讓鄭某開始心生懷疑。鄭某遂向朋友詢問,才發現莆田部隊并沒有林某這個人。鄭某害怕被騙,便向林某要回了10萬元,并叫林某簽了3萬元的欠條。次日,林某仍騙鄭某為其手機充值200元。有一天,鄭某向經辦其借款案件的法官了解到其并不認識林某,鄭某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民警在一酒店抓獲林某,并在其行李包內查獲兩套上校服裝、1本軍官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又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合計30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同時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詐騙罪,依法應按處罰較重的罪行定罪處罰,即按照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陳志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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