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
2016-02-18 08:56:19??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鄭皓 我來說兩句 |
一、修訂背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新《安全生產法》的實施,落實國家對行政許可改革的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5年5月27日頒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以下簡稱79號令)對危險化學品領域現行的七部規章進行了修改或廢止。 二、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2014年9月組織涉及危險化學品7部規章的修訂工作。2014年11月推出了七部規章初步修訂意見,在多次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廢止立法依據已失效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7號),對其他6部規章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對重大危險源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調整 新《安全生產法》在重大危險源管理方面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未進行重大危險源評估、未登記建檔、未進行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警示標志、未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其處罰額度有所提高;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并對有構成犯罪的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與新《安全生產法》保持一致,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令)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進行了修改,完善了對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 (二)對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機構的法律責任進行了修改 新《安全生產法》對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方面的處罰額度有所提高,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40號令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令)第五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令)第四十三條中關于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進行了修改。 (三)取消了部分行政許可 一是新《安全生產法》已經取消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及安全條件論證的行政許可,在修改41號令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令)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九條和第十六條、57號令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時,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安全監管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時,將提交“竣工驗收意見書”調整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另外,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變化情況,在修訂45號令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時刪除了安全條件論證的要求;二是為了適應國家對行政許可改革的需要,在修改41號令第二十三條時,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的安全生產許可;三是在修訂《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第九條、45號令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條時取消了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要求。 (四)明確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在企業安全管理中的定位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該規定,對41號令第十六條、45號令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 (五)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人員方面進行了完善 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明確了不同規模企業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人員方面的要求。根據上述要求,對41號令第二十一條進行了修改,使之操作性更強。 四、實施的意義 79號令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對行政許可改革要求的落實,對規范危險化學品領域的有關工作,進一步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正確理解79號令的主要內容,貫徹好、執行好79號令的各項規定,進一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強調職責,突出重點,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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