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全文)
2015-08-20 20:57:29??來源:中國政府網 責任編輯:肖月青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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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九十一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第九十五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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