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2014年度侵權典型案例發布收水電開戶費開發商被罰167萬 泉州工商發布2014年度查處侵權典型案例 收水電開戶費 開發商被罰167萬 ![]() 天天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特別策劃 東南網3月15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李秋云 謝洛靜 通訊員蘇曉暉)?賣房時,房地產公司違規收取3元/平方米的房屋交易手續費;車行以保障新車的行駛安全為由,向消費者收取“PDI費”;影視公司擅自規定會員卡充值后不退款也不找零,充值時也必須整百充值……這些行為都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你知道嗎? 昨日,泉州市工商局公開發布“2014年度工商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涉及餐飲、汽車銷售、房產銷售、影視文化等行業。 案例1 違規收取PDI費 車行被罰18萬元 懂車的人都知道,新車在交車前必須通過一項售前檢測,以確保新車的安全性和原廠性能,也就是PDI檢測。2014年5月8日,泉州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根據網絡巡查線索,依法對泉州某汽車銷售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公司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向消費者收取“PDI費”。當事人以確保交付給消費者的新車是合格的、保障新車的行駛安全和原廠性能必須對新車進行PDI檢查為由,在其《車輛放行單》上標注PDI費金額,并以此向購車者收取PDI費。 工商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使用格式條款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而加重了消費者責任,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泉州市工商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18萬元。 案例2 違規收房屋交易手續費 房地產公司構成侵權 2014年3月24日,晉江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投訴,發現蓮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向買房者收取新建商品房3元/平方米的房屋交易手續費。 根據相關規定,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續費應由轉讓方承擔。而蓮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卻通過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方式,不合理地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工商認為,這屬于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最終,晉江市工商局對這家房產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0萬元的行政處罰。 |
相關閱讀:
- [ 03-16]中國消費者保護運動30年 消費維權貢獻人物名單
- [ 03-16]工商總局:突出保護消費者權益 創新消費維權體制
- [ 03-16]3·15 “農大奇葩說”幽默激辯小額消費維權
- [ 03-16]去年三明市消費維權挽回經濟損失360萬元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