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火車時,不慎被廁所門夾傷了手指,入院治療花費3000多元。乘客認為,鐵路局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將蘭州鐵路局告上法庭,索賠1.8萬元。昨日,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外公布一審判決,“乘客受傷是自身未注意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蘭州鐵路局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既沒有過錯行為,也沒有違約行為,盡到了安全運送的義務,駁回乘客訴訟請求。”(3月10日《蘭州日報》) 有句話說的好“出門看天色,進門看臉色”。言外之意就是在任何時候都要學會觀察和預想。在我們的身邊隨時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要想避免就得加強自身的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 據了解,新聞中的乘客不慎被廁所門夾傷手指,在筆者看來看似偶然,其實就是我們在生活中平時缺乏安全預想。說道安全預想筆者不由得想起當年帶著半歲大的兒子乘坐火車也是這樣被夾到手指,慶幸沒有大礙,只是夾紅了,當時兒子哭的傷心裂肺,筆者也難過至極。當時我想的最多的就是譴責自己怎么這么不小心呢,一點安全意識都沒有。如今回過頭想想,如果當時兒子傷到了或許也會去找鐵路麻煩。畢竟當時心急意亂,看到兒子遭罪難免會有討說話的沖動。事情過去這么久了,筆者也不去作假設,畢竟再多的錢也買不來安全和幸福。 新聞中的乘客入院治療花費3000多元,對于一個普通乘客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醫療費,加上醫院稱是鐵路運輸中發生的傷勢不給與賠償,這讓乘客情急把鐵路告上法院。從事情的表象來看似乎可以理解該乘客。筆者好奇百度關于旅客運輸合同賠償條例就借來用一用:“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從條例來看,該乘客顯然要求鐵路賠償是站不住腳。第一,該乘客受傷時列車乘務員及時趕到幫助處理,并及時移交車站送醫院治療,是該乘客認為麻煩拒絕接受下車。第二,該乘客夾傷并不是鐵路部門導致的夾傷,而是別的旅客關門時未注意,加上該乘客自己的疏忽。 現在是生活新時代,法律意識強,人人維權意識很強烈,這是好事。但如果只懂得維權卻不懂加強安全意識也是枉然。就像新聞中的乘客,在不明責任的情況下就去告鐵路,最終是白忙活,再說,倘若此案例要賠償的話,那么那些不小心在廣場平地上因自己的不小心而摔跤,似乎也要尋找賠償。再退一步說,如果在家里不小心夾傷手指那又要找誰賠償呢? 眾所周知,賠償不是最終目的,還是要靠自己平時加強安全意識,避免意外發生,發生傷亡事故即便賠償再多也沒能好好享用又有什么意思呢。如果確實鐵路部門的責任,想必鐵路也會如實賠償,畢竟鐵路是服務于人民的。當然,事情發生了,希望鐵路部門無論是廣播還是乘務員多加提醒乘客的安全,作為乘客除了遵守鐵路規章制度外,平時也多注意自身的安全,加強安全意識,畢竟發生安全隱患對誰都不好。(劉小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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